關于我省各級社會保險費統(tǒng)一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
發(fā)布日期:1999-11-15 瀏覽次數:-

粵府[1999]7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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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我省各級社會保險費統(tǒng)一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
各市、縣、自治縣人民政府,省府直屬有關單位:
為強化我省社會保險費的征收,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、足額發(fā)放,維護參
保者的合法權益,根據國務院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》,結合我省的實際,
省政府決定從2000年1月1日起,我省的社會保險費統(tǒng)一由各級地方稅務機
關征收。現(xiàn)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我省境內所有企業(yè)、國家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以及城鎮(zhèn)個體經濟
組織(以下簡稱為單位)及其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費、基本醫(yī)療保險費、
失業(yè)保險費、工傷保險費、生育保險費(以下統(tǒng)稱為社會保險費)均列入地方稅
務機關征收的范圍。
沒有單位的自由職業(yè)者申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也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。
二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、地方稅務機關、財政部門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
會保險費征收管理中各自的職責如下:
?。ㄒ唬﹦趧颖U闲姓块T的主要職責:1、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實行監(jiān)
督檢查;2、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單位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罰。
(二)地方稅務機關的主要職責:1、負責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資
料、數據征收社會保險費;2、負責對逾期未交保險費的單位進行追收,并按規(guī)
定處罰滯納金;3、及時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分險種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
“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”;4、定期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社會保險費征收
情況,及時反饋信息;5、將已進行稅務登記,但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及時通
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;6、負責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、財政和社會保險
經辦機構提供單位欠繳保險費的數額。
(三)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:1、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收支核算工
作;2、負責接收地方稅務機關征集的社會保險費(含滯納金和利息收入);3、
監(jiān)管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票據的使用。
(四)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:1、負責單位的社會保險申報登記、
變更登記、注銷登記;2、負責單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申報審核;3、負責及時
將社會保險費征收數額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,并登記社會保險(養(yǎng)老、醫(yī)療)個
人帳戶;4、負責參保單位社會保險信息和個人帳戶信息的記錄、轉入轉出;5、
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會計、統(tǒng)計核算工作;6、定期與地方稅務機關、勞
動保障行政部門、財政部門溝通情況,互相反饋信息。
三、財政部門按照新的社會保險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,在財政和社會保險經
辦機構共同認可的國有商業(yè)銀行開設“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”,用于接收由地
方稅務機關繳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(含滯納金和利息收入),各級社會保險經辦
機構不再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。
四、社會保險費實行統(tǒng)一征收、按險種分帳核算的原則,我省社會保險基金
征收票據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,以附注的形式注明為社會保險基
金,同國家稅收繳款相區(qū)分。
五、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。繳費單位未按規(guī)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,
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;逾期仍不繳納的,除繳清欠額外,從欠繳之日起,
由地方稅務機關按應繳金額每日加收2‰的滯納金,滯納金收入全部歸社會保險
基金。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、滯納金的,由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
法院依法強制征繳。按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》,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
稅務機關執(zhí)罰的事項(不含單獨指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執(zhí)罰的事項),省授權
地方稅務機關按照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罰。
對未按規(guī)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、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、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
費數額的,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對直接
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。
六、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,加強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
的領導、監(jiān)督、考核,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費征繳獎懲制度,促進社會保險費征繳
工作。要加大投入,盡快建立社會保險計算機網絡系統(tǒng),以確保地方稅務機關征
收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順利進行。
七、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、地方稅務機關、財政部門
要通力合作,溝通情況,相互反饋信息,做好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。地方稅務
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所需的經費,由各級財政部門列入預算,專項予以撥付。
八、地方稅務機關征繳社會保險費的具體操作辦法,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、
省地方稅務局、省財政廳、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制定。
廣東省人民政府
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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